凡以消食運脾、化積導滯等作用爲主,用於治療各種食積證的方劑,統稱爲消食劑。屬於 ” 八法 ” 中的 ” 消法 “。

消法應用的範圍十分廣泛。程鍾齡云:” 消者,去其壅也,臟腑、經絡、肌肉之間,本無此物,而忽有之,必爲消散,乃得其平。” (《醫學心悟》) 因此,凡由氣、血、痰、溼、食、蟲等壅滯而成的積滯痞塊,均可用之。

食積之病多因飲食不節,暴飲暴食或脾虛飲食難消所致。因此,治療的方劑可分爲:

⑴ 消食化滯劑 – 適用於食積內停之證。代表方如:保和丸、枳實導滯丸、木香檳榔丸等。

⑵ 健脾消食劑 – 適用於脾胃虛弱,食積內停之證。代表方如:健脾丸、葛花解酲湯等。

食滯內停,每致氣機運行不暢,氣機阻滯又可導致積滯不化,故消食劑中常配伍理氣之藥,使氣行則積消。對於正氣素虛,或積滯日久,脾胃虛弱者,又當健脾固本與消積導滯並用。否則,只消積而不扶正,其積暫去,猶有再積之虞,況正虛不運,積滯亦難盡除。此外,本類病證之兼證尚有化熱或兼寒之別,故配伍用藥亦應溫清有別。

消食劑與瀉下劑均爲消除體內有形實邪的方劑,本類方劑作用較瀉下劑緩和,但仍屬克削或攻伐之劑,應中病即止,不宜長期服用,且多丸劑,取其漸消緩散。若過用攻伐之劑,則正氣更易受損,而病反不除。純虛無實者則當禁用。